校友校董選舉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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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 敬啟者: 根據《教育條例》規定,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法團校董會應包括一名校友校董。根據校友校董選舉規則,校友校董必須由校友會籌辦,合資格的校友以一人一票的選舉方式產生。校友會委派陳學勤先生為選舉主任,推行有關選舉事宜,並由校友會籌劃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校董任期為2年(至2025年3月31日結束)。
選舉主任之職責
選舉主任不得參選,提名或和議他人參選,亦不得投票,以保持其中立性。
候選人資格
提名方法
選舉工作程序
節錄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校友會中文版會章:
第6章:校友校董選舉
6.1 校友校董 6.1.1 根據《教育條例》規定,母校法團校董會應包括一名校友校董。母校指定本會為母校唯一的合法校友組織,委托本會選出校友校董,加入母校法團校董會。 6.1.2 每一任校友校董的任期,由母校法團校董會決定。
6.2 選舉主任之委任 6.2.1 幹事會須於現任校友校董任期完結前三個月委任一名基本會員出任校友校董選舉之選舉主任。 6.2.2 選舉主任之職責包括 ﹣ 6.2.2.1 主持選舉,確保選舉過程公允; 6.2.2.2 向各基本會員宜傳校友校董選舉; 6.2.2.3 處理所有選舉行政工作,包括處理提名、投票、點票、監票、投訴等;及 6.2.2.4 制定選舉細則,並嚴格按照有關細則監察候選人活動。 6.2.3 選舉主任不得參選,提名或和議他人參選,亦不得投票,以保持其中立性。
6.3 參選 6.3.1 參選人必須為本會有效基本會員。 6.3.2 下列人士不得參選校友校董 ﹣ 6.3.2.1 現任母校教職員; 6.3.2.2 現任/ 即將參選母校的家長校董之人士;及 6.3.2.3 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之人士。
6.4 提名 6.4.1 提名期由選舉主任訂立,並不少於十四天及不多於二十一天。 6.4.2 提名期應最遲於投票期開始前十四天結束。 6.4.3 所有參選人必須由一名基本會員提名、十名基本會員和議方可參選。
6.5 宣傳 6.5.1 宣傳期由選舉主任訂立,並不少於十四天及不多於二十一天。 6.5.2 所有候選人,獲得選舉主任確認所有提名為有效後,方可進行宣傳。 6.5.3 所有候選人必須遵守選舉主任所訂的選舉細則進行宣傳,並要嚴格遵守財政開支之限制。
6.6 投票 6.6.1 投票期由選舉主任訂立,並不少於七天及不多於十四天。 6.6.2 投票期應最遲於現任校友校董任期完結前三十天結束。 6.6.3 選舉主任應在投票期間於母校設立票站,票站每天的開放時間應不少於四小時。 6.6.4 所有基本會員,除選舉主任外,均有權投票。基本會員須親身赴票站投票。 6.6.5 選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6.7 法定投票人數 選舉法定投票人數為全體基本會員十分之一。
6.8 點票及監票 6.8.1 選舉主任應於投票期結束後隨即密封票箱,並於十二小時內打開票箱進行點票。 6.8.2 選舉主任可邀請下列人士作監票人 ﹣ 6.8.2.1 本會會務顧問; 6.8.2.2 現任幹事會會長; 6.8.2.3 現任校友校董; 6.8.2.4 候選人或其代表; 6.8.2.5 母校校長; 6.8.2.6 母校學生議會主席或其代表; 6.8.2.7 母校教職員代表;及 6.8.2.8 母校家長教師會主席或其代表。 6.8.3 選舉主任負責裁決所有問題選票,並以此裁決為最終決定。 6.8.4 點票程序最遲應於投票期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6.9 當選資格 6.9.1 若只有一位候選人參選,選舉即採用信任投票。如候選人獲得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而信任票佔總有效票數的五分之一以上,即獲選舉主任宣佈當選。 6.9.2 若有多於一位候選人參選,則由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當選為校友校董。 6.9.3 如出現同票,則由同票的候選人於七天後進行重新投票。
6.10 投訴 6.10.1 選舉投訴必須於最遲投票期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6.10.2 選舉主任收到投訴後進行調查,後於三天內將有關的調查結果回覆予投訴人。 6.10.3 如有關投訴影響選舉程序的公平性,則應考慮提早結束選舉或裁定選舉結果無效,安排重選。
6.11 結果公佈 6.11.1 經核查票數, 處理所有投訴後,選舉結果須於隨後一天內由選舉主任正式公佈,方能生效。 6.11.2 所有的投訴未完成調查前,不可以公佈結果。
6.12 重選 6.12.1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選舉主任必須提早結束選舉或裁定選舉結果無效,安排重選 ﹣ 6.12.1.1有候選人嚴重違規,而此舉影響選舉程序的公平性;或 6.12.1.2當選人遭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拒絕將其註冊為校董;或 6.12.1.3選舉主任收到有關選舉的投訴,經調查後發現投訴屬實,並影響選舉的公平性。 6.12.2 本會章第6章各條文適用於重選。
6.13 重新投票 6.13.1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選舉主任必須提早結束選舉或裁定選舉結果無效,於七天內重新投票 ﹣ 6.13.1.1有兩個或以上的候選人出現同票;或 6.13.1.2選舉不足法定投票人數;或 6.13.1.3選舉主任收到有關投票當日程序上的投訴,經調查後發現投訴屬實,並影響選舉結果的有效性,但選舉主任認為此影響不足以需要進行重選。 6.13.2 本會章第6章各條文適用於重新投票。 6.14 遺缺及補選 6.14.1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本會得於三個月內補選校友校董。 6.14.2 後補者只會完成上任校友校董餘下的任期。 6.14.3 本會章第6章各條文適用於補選。 《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此致 貴校友
校友會主席 : 陳學勤謹啟 202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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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Tuesday, 22 November 2022 09:36 |